“业主没给钱,所以我也没法付你。”——这句话曾是让无数中小企业深陷回款困境的“挡箭牌”,现已不再奏效。近日,桃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背靠背”条款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划定此条款的法律红线,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某门窗公司(中小企业)于2022年4月与某工程公司桃江分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与上游公司付款进度及门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挂钩,上游付多少,某工程公司桃江分公司再根据门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付多少;待上游结算定案后,再支付至97%,余下3%为质保金,两年内无息退还。案涉铝合金门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门窗公司多次催款,但某工程公司桃江分公司以上游公司未付款为由,拒付尾款。无奈之下,门窗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某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因上游公司未付款,已在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这一情况后,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同时,立足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现实,分三步开展实质化解:

  第一步,厘清权责,直击条款效力。法官明确指出: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该条款依法无效。

  第二步,破除误区,纠正“自愿即合法”的认知。针对大企业“合同自愿签署,条款就该生效”的抗辩理由,法官强调:合同自愿不等于合同合法,民事合同的订立,除当事人自愿外,还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地位不对等,中小企业为获取合作机会,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格式条款,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法律不保护利用格式条款转嫁风险的行为。

  第三步,情理交融,促成柔性和解。在清晰的法理支撑下,大型企业的强硬态度逐渐松动。与此同时,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就上游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桃江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作出裁决,法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大企业资金确有困难,中小企业亦急需“救命钱”。最终促成调解——大型企业分期支付工程款,中小企业适度减免部分逾期利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小企业顺利收回账款,公司经营得以正常运转。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付款义务方以收到合同外第三人款项作为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前提的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本质是将发包人支付风险转嫁给下游分包方。最高法批复(法释〔2024〕11号)已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支付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法官提醒: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试图利用优势地位、格式条款逃避付款义务,终究站不住脚。桃江法院将持续推进涉企纠纷实质化解,依法规制不平等条款,用司法力量护航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