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经营活动的底线,任何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桃江县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烟花爆竹超范围储存及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警示案例一:许可证过期“踩红线”,加油站被罚十万并没收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7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桃江县某某河加油站涉嫌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3月23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加油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仍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认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478元(伍仟肆佰柒拾捌元整) 的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前提,过期即丧失资质。企业务必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切勿“无证闯关”。十万元罚款的代价,足以让任何侥幸心理“刹车”。


  警示案例二:民房藏5553箱烟花爆竹,经营者被罚款、没收并移送公安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武潭镇某村一民房内,现场查获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经清点,该民房内共储存各类烟花爆竹计5553箱(件),所有人为王某某。其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并非该民房。因储存数量巨大,涉嫌危险作业和非法经营,2026年1月8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将王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的行为移送县公安局处理;对其在许可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违法认定】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作出:处罚款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并没收非法储存的全部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居民房不是“安全仓库”!5553箱烟花爆竹无异于一枚巨型“炸弹”,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烟花爆竹必须严格在许可地点储存,超范围储存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案例三:三家门店无证“暗售”烟花爆竹,被一锅端并罚款2.1万元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桃江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灰山港镇应急办、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在灰山港镇检查时,发现三家门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店内非法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

  【违法认定】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三家门店的经营者分别或合并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证经营等于让流动的“火药桶”混入普通商铺。执法部门对“打非治违”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任何无证售卖行为一经查实,必然面临“物品没收+罚款”的双重打击,切勿以身试法

📌 信息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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